浙江省外经贸-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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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部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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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部依法行政工作
若干问题的通知
(商法字[2004]46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了规范我部各项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的质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部依法行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立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作出了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设定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当以我部名义实施,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不得委托事业组织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守《行政处罚法》及我部有关规定中的程序性要求,特别是要履行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和送达程序。
(四)为健全我部的行政处罚机制,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合法,实行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的制度。为此,设立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复杂的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执行。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规则另行印发。
二、严格依法行政,有效防止和妥善解决各类行政争议
(一)我部在拟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各单位草拟的上述决定原则上应会签条法司,必要时由条法司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对于我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或表示要诉诸法律程序的,各单位不应自行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对当事人所提要求的正式意见或答复等均应商条法司后作出,以免使我部在可能的法律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各单位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咨询或其它要求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答复,防止我部因行政不作为而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一)根据我部职责分工,条法司负责我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因此,各单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相关文书后应及时转送条法司,复议或诉讼涉及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条法司做好复议和应诉工作。
(二)对我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原草拟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以及证据、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不按规定提交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由条法司提出建议,报部领导批准后依法予以撤销。
四、对外开展法律工作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一)今后,我部因法律工作需与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单位进行联系的,由条法司统一负责进行。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律师等因办理案件需要向我部机关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调取档案或进行其它司法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条法司,由条法司负责接待并处理有关事宜。
五、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部的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落实岗位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做到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误导致我部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行政不作为造成后果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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