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经贸-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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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子站 > 通知公告 |
行政许可法贯彻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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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
昨日我处发出行政许可法贯彻紧急通知,针对有关处室提出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1、目前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审核确认我厅6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与外经贸业务有关的项目共11项。上述11项中,凡属于我厅执行的(包括初审),应提出意见报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作为我厅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政务网通知公告栏6月30日发布)中,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请不再申报;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项目无需申报;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各处室要认真研究,凡属于我厅执行的应予以补报。
4、我厅6月10日上报的行政许可事项最终审核意见书中,有些项目如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等,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将把审定结果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凡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必须有设定行政许可明确且具体的条文)都可能取消。这些项目中哪些项目拟改变管理方式或拟制定省政府规章、省地方性法规,请处室一并提出意见。
7、各处室务必要高度重视这次审核确认工作,确保不漏报、不错报。鉴于省里要求在7月8日前反馈,各处室请于7月7日下午上班之前将有关意见送厅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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