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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7-28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号)要求,省办公厅对1979年至2003年期间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部分目前已不适用的203个文件予以废止。凡废止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再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12个文件与我厅工作有关。请各处室认真核对清理,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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