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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2-25  

关于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对台经贸工作精神,切实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全面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7月—2006年12月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活动。根据商务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开展这项活动的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目前,大陆已成为台湾最大的境外投资目的地,累计共有6.9万多个台资项目在大陆落户。广大台商在大陆的投资对大陆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有力地促进了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长足发展,成为联系两岸关系的重要纽带。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寄希望于台湾人民”方针,密切两岸民间交往的重要措施。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也有利于我们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形成公平、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和稳定、可预见的政策法律环境,为在更大规模、更宽领域吸引台商投资创造条件。

我省与台湾地缘相近、人缘相亲,台湾在我省的投资也越来越多。截止2005年12月底,台商在我省共投资企业5299家,合同外资61.8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3.71亿美元,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共248家,总投资49.87亿美元,合同外资26.1亿美元。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地方各级外经贸部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树立大局意识,确立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对台湾同胞的骨肉亲情,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千方百计照顾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努力把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形成重视台商、服务台商、促进对台经贸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为祖国和平统一作出新的贡献。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

加大对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宣传力度。《反分裂国家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细则、《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对保护我省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市外经贸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网站、座谈会、报刊等各种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学习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市可编印有关涉台法律、法规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小册子,送有关部门和台资企业。

依法行政,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首先,各级外经贸部门要严格执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细则、《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和《反分裂国家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等干扰台资企业正常经营的各种非法行为。其次,要继续贯彻“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对允许外商投资试点的项目和领域,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积极吸引台商投资。第三,要认真做好对台资企业的服务工作。一是尽量简化台资企业审批程序并做到公开、透明。二是要与台资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分别选择一些重点台资企业作为工作联系点,经常走访,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办公等形式,尽力为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帮助。三是要健全台商投诉机制。《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12月7日经省政府同意,己印发全省贯彻实施。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浙江省台商投诉协调中心)也己正式启动运行。各市外经贸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台商投诉案件,对于各类投诉案件,各市外经贸局要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为台资企业排忧解难。

三、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联合检查活动

为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各地台商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商务部决定在各省市开展一次保护台商投资合法权益联合检查活动的要求,我省具体方案如下:

(一)联合检查的形式

联合检查以各地自查为主,省外经贸厅抽查为辅。2006年10月前,各市外经贸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税务、台办等部门进行自查;2006年11月—12月,省外经贸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市进行重点抽查。各市外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活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推动,各业务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一些好做法,使此次活动更加深入,富有成效。

(二)联合检查的内容

1.各市执行保护台商投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情况;

2.各市鼓励台商投资的配套政策制定及落实情况;

3.对台资企业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4.台资企业审批、登记注册情况;

5.对台资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6.各市台商投诉受理机构的设立情况及受理的台商投诉案件办理情况;

7.各市建立台资企业联系制度的情况;

8.各市为台资企业服务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联合检查的具体安排

各市外经贸部门10月前要根据本次联合检查的主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保护台商合法权益活动进行自检自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损害台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要重点办理,对需要省政府部门协调办理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外经贸厅。各市外经贸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召开一次台资企业座谈会,并走访台资企业,听取台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各市要在10月底前将联合检查的情况及调研报告上报省外经贸厅。

省外经贸厅年底将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赴部分市进行重点抽查,对重点台商投诉案件进行督办,对损害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各市的先进经验进行推广宣传。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省外经贸厅法规处  陆军

联系电话:0571-87706263 87706265

传真:0571-877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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