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厅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岗位,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厅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内设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外经贸工作;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外经贸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外经贸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外经贸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
厅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法规处、财务处、外贸处、机电处、外资处、外经处。
(二)要求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2、合理界定内设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3、按照责权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三、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目前我厅的行政执法职能共有45项,具体项目如下:
(一)行政许可(共20项)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计划备案
3、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4、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包括食糖、冻鸡、氧化铝、棉花、植物油、白银等)
5、技术进出口许可
6、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核发
7、机电产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核发
8、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对非特定国别进出口的许可
9、本省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和机构(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10、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的审查
11、对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的审查
12、对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查
13、对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查
14、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认定的审查
15、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审查
16、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审查
17、本省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热点和非建交国家)开办企业和机构(金融企业除外)核准的审查
1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审查
19、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资格的审查
20、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的审查
(二)行政监管(共12项)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境外企业联合年检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年审
4、对外承包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年审
5、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管理检查
6、加工贸易审批监督检查
7、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监督检查
8、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监督管理
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10、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11、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登记
12、软件出口登记
(三)行政处罚(共5项)
1、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2、对违反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3、对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规定的处罚
4、对违规办理劳务人员(含海员船员)出国手续规定的处罚
5、对违反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用途的处罚
(四)行政强制(共2项)
1、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2、证据登记保存
(五)行政确认(共2项)
1、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2、外商投资企业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六)其他行政行为(共4项)
1、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
2、对外劳务合作(含海员船员)人员外派审查
3、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审核上报
4、行政复议
四、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合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程序合法。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有合法理由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三)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方式。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执法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职权分解
1、法规处
监督检查外经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受理和查处各类违反外经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负责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办对逾期不履行本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证据登记保存等有关事宜。
2、财务处
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以及该资金项目的管理检查。
3、对外贸易处
负责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核发(不包括机电产品)和管理;负责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的审批及管理;负责外贸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监督检查;负责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审查;负责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审查;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投标资格审核的审查;负责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在本省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的审查;指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审核申报重点管理商品的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国际货运企业备案登记。
4、机电产品进出口处(科技贸易发展处)
负责技术进出口合同注册手续;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和许可证的管理;负责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对非特定国别进出口的许可及监督检查;负责对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监督管理,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审查及监督管理;负责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办理软件出口登记。
5、外商投资处
负责外商投资设立、变更审批及审查;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审批;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的核发;牵头组织并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6、对外经济合作处
负责本省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及审查;负责对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认定的审查;负责境外企业联合年检;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经营企业资格证书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年审;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含海员、船员)外派审查;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审核上报。
(二)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即行政执法流程(另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三)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的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六、内部评议检查的要求、程序和检查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检查的要求
评议检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在评议检查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厅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检查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厅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增加评议检查的透明度。
(二)评议检查的程序
1、自查和自评:各内设执法机构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检查情况,对照评议检查的内容、标准和本部门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报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和提出检查意见: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厅内设执法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对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检查意见。
3、确定检查意见:根据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对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检查意见建议,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相关评价。
(三)评议检查结果的应用
对评议检查结果被评为优秀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评议检查不合格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检查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
本厅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行为等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可视情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或认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认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认定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或者包庇、纵容的;
1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3、没有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程序违法调查或监督检查的。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由驻厅监察室会同相关处室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意见,报请厅领导审批。
2、决定追究责任的,驻厅监察室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3、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处理决定。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省外经贸厅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doc
附件二:
省外经贸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doc
附件三:
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doc
附件四: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doc
附件五:
执法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