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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颁布
发布时间: 2004-09-23  
    据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 (记者齐中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16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新华社17日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本报近日将全文刊登)。

    条例共分27条,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
    
    《人民日报》 (2004年09月18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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