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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 2008-03-24  

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国际法方面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二是中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三是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有四个,即世贸协议、华盛顿公约、汉城公约、纽约公约。世贸协议中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是与交易胡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华盛顿公约》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于1966年10月生效,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但作了适当保留。《汉城公约》即《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1988年4月12日生效,我国于同年4月28日签署了《汉城公约》,并于两天后递交了批准书。《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9年6月7日生效,我国是该公约成员国。

我国的国内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法,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特色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成体系、包罗万象。从法律体系上来看,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以及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各个层面的法律文件。宪法第18条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宪法依据;法律层面有三个基本法,即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主要规定外资准入和企业运行的内容;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最多的商务部以及商务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部委规章,目前我国在外资审批以及管理过程中实际执行的主要就是这些部委规章;另外还有大量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法律的内容上来讲,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制度、生产销售、税务、外汇、财会,甚至工会组织、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也在其中,可以说无所不包。由于内容过于庞杂,但又过于笼统,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与其他法律经常发生冲突,因此外资立法必须朝着精简的方向努力,把本不应该属于外资企业法的内容剔除并入其他法律,制定较为纯粹的外资管理法或者外国投资管理法。比如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制度可以并入公司法,税务已经并入企业所得税法,工会组织可以入并入工会法,职工劳动保护这块可以并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外资立法主要规定外资准入、外资待遇、外资保护、外资鼓励、外资监督管理、投资争议解决待等内容。三个外资基本法也就可以合而为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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